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02民初1260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中山南路14号。
负责人:**,职务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广州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九里山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2022年3月15日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以被告已自动履行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8元,减半收取计120.04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