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77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婷,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系***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焦作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九里山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6568769L。
法定代表人:王青云,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坤坤,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