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23号
申请人: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九里山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6568769L。
法定代表人:王青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付增,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三级三类便民服务中心2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76302204X。
法定代表人:张翀。
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1603.96元(账号:×××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1603.96元(账号:×××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青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