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3183号
申请人:江苏品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139号A幢三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书香名苑A区A1号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鹏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品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品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江苏品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