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蓉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福、权威,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嘉泰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故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嘉泰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嘉泰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林旺
书 记 员 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