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524民初384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回县荷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横江社区***花城4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人民币1330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均是熟练的具有多年经验的木工师傅,被告位于隆回县××路××路交叉路口成立了“隆回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大厦建设工程项目部”挂牌办公,建筑总面积约21410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下两层,地上13层,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被告***签订了《模板施工承包合同》,双方权责利分明。被告***签字并盖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大厦建设工程项目部公章,朝阳大厦主体建筑完工后,被告与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验收后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结算(见《各班组工资表》),工资表有被告项目部***、***、原告***签字确认。后原告为了追讨被告欠付的工资243081元,多次电话、上门与被告公司协商,被告支付11万元,余下133081元至今未支付。综上,被告所欠133081元是农民工辛苦的劳动工资。原告依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对拖欠报酬的金额没有异议。2、原告起诉的时间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但我只是项目经理,不需要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0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朝阳大厦建设工程项目部(甲方)签订《模板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在甲方处签名且加盖项目部印章。其中,《模板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一、1、工程项目为隆回朝阳大厦。2、合同总工期为10个月,工期不做任***和费用补偿。二、1、工程承包范围: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应措施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给甲方施工图(含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以及工程技术交底、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变更)、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完成的工程内容。2、具体承包内容:完成建设单位与甲方合同范围内一切工作内容及相应措施项目的模板工作内容,包括基础、地下室(挡土墙只装内侧模)、主体及二次结构、附属工程、后浇带(后浇带模板安装必须单独成体系,后浇带的二次装模)等所有模板及其支模系统的安拆,现场材料周转、堆码、清理及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电梯每屋出入口搭桥、塔吊基础等直至工程竣工在内的(含零星构件模板的制安,伸缩缝的安装)所有用工。并按照省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标准施工。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对于乙方人员因违法、违规对甲方产生的损失必须赔偿;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对外的间接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劳务承包人施工开始前,乙方必须为施工现场内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案涉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于2021年1月29日对工程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43081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0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60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13308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再支付劳务费。
2023年5月30日,原告向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案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为由作出隆劳人仲不字[2023]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3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庭审中,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诉求的劳务报酬133081元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资料、模板施工承包合同、劳动仲裁书、各班组工资表、转账记录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予以证实,且被告当庭对欠付的劳动报酬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1330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在《模板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处签字,但其实施的系职务行为,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支付所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时间是2022年1月30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尚欠的劳务费未果,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330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1.62元,减半收取1480.81元,由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