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76年10月3日生,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K8G7Q,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505。
法定代表人黄泽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望牛墩案字(2021)23号终局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91324.11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0元,依法划缴受理费人民币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1270元后,余款人民币91324.11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望牛墩案字(2021)23号终局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望牛墩案字(2021)23号终局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林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蔡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