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胶南市芊亿恒五金机电商店、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7527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芊亿恒五金机电商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E27TAIN。
经营者:郝友治,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79044。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芊亿恒五金机电商店与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2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要求: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6166元;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因有其他执行案件,银行账户无存款可控制,亦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金坛市,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院未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