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1民初61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8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