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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称,申请人有新证据,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申请人所称的新证据,即《油田创业城农民工欠薪案件转办单(疑难)》及《2013年底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均已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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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中向原审法院提交,经质证已被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不属于未被采信的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审判决已于2021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已超出6个月且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鹏渤
审 判 员 陈 浩
审 判 员 尤泽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 记 员 孙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