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4976号
原告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冯家镇希望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090650057U。
法定代表人黄吉芬,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执行董事。
被告郑玉庆,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原告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玉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雁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