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40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宏。
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坊134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萃。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340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润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蒋剑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