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7154号
原告: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40号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1131837M。
法定代表人:初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997533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