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

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203民初3407号
原告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
法定代表人初永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东媚,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坊**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香炉礁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百年港湾奥特莱斯项目)排水外网雨、污水(A1除外),工程承包范围为百年港湾奥特莱斯项目A2、B1、B2、B3、C1、C2、C3、C4、C5、C6等单体污水、雨水外线的挖沟土方、管线敷设安装、检查并砌筑、闭水试验、化粪池工程等。工程价款2720367.99元。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香炉礁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百年港湾奥特莱斯项目)景观排水外网雨水工程,工程价款800590.19元。原告施工完毕,工程已竣工验收。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2611814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20万,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20万,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万,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20万。
二、若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完毕全部款项后,双方就本案案涉工程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8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91元,由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5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大连市排水事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审判员*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