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9301号
原告:浙江九州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大道999号湖州多媒体产业园9号楼C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9721041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C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60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州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九州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九州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