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5民初2499号之一
原告:河源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醒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6Y2KE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长安街北边文昌路东面新河-世纪广场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7011634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源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元、保全费1074.53元,原告河源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日成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