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7636号之二
原告: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51号817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青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邹军民,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中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章永杰。
被告:黄聚泉,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军民、中鋆建设有限公司、黄聚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培健
书 记 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