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光荣东路32-1号1-1。
法定代表人:李大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忠,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9年3月1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纯辉,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铁岭市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繁盛路13号。
负责人:董日昕,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雨,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天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施工借保障金申请、辽宁天信申请付款审批表、收款收据,证明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向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一万元保证金,交款时间是2019年10月22日,并于2020年4月27日返还给上诉人,以上证据是否属实。被上诉人***受伤时是发生在上诉人辽宁天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还是施工已完毕,由被上诉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养护中,此节事实查清后再予以裁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铁岭天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贾春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李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