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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民初126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油漆工,住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和,崇仁县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昌抚公路农机市场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59550368。
法定代表人:潘军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棠,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国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以将与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768.5元,减半收取38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