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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民初114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昌抚公路农机市场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59550368。
法定代表人:潘军生。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根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983.43元,减半收取计9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