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民绪,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爱,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蒋峰,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蒋峰部分银行存款,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丁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