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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主要负责人:陈玉强,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郝爱芬,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郝爱芬、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64057.34元,执行费5772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