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宇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屯里集村。
法定代表人:高民绪,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胶州湾西路9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46011.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