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17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901461.02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过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较少,不足已执行,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1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