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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瑞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16民初4483号
原告:武汉瑞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钢,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武汉瑞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喻志钢、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瑞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70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8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2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汉口北大道21号的中国家俱CBD国际批发城D栋、凯旋门及廊柱夜景照明工程,并对工程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组织验收,工程总价格为390000元,扣除5%质保金,被告应付款370500元,但被告仅支付300000元,余款705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原告武汉瑞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际批发城D栋、凯旋门及廊柱夜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21号的中国家俱CBD国际批发城D栋、凯旋门及廊柱夜景照明工程,并对工程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被告组织验收,双方确认工程总价为39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工程总价5%的质保金,被告应付款370500元。被告分三次支付工程款300000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余款70500元至今未付,是以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瑞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批发城D栋、凯旋门及廊柱夜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被告进行了验收,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带来损失,且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故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次日即2018年2月12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瑞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500元,并以7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元,由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