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执2561号
申请执行人:仁寿兴瑞科技有限公司,住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巩小云,男性,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执行人:康丽贞,女性,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在执行仁寿兴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巩小云、康丽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委托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及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纳入、限制期限为二年。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瑾
审判员 胡家喜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