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402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仁寿兴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欧健,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戚世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琳,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被执行人对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义务和缴纳诉讼费2722元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义务和缴纳诉讼费2722元,收取执行费4218元义务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本通知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