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兴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964号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姬**,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伟,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1元,由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