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1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60325245E。
法定代表人: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9日,住四川省高县,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130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川1922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86521.18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521.18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521.1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