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瑞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中柏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芮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原承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上诉人成都瑞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4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瑞途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合同是一般的承揽合同。从主体来看,上诉人不是建设工程发包人,被上诉人也不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从案涉合同标的看,上诉人交被上诉人承揽定做的是皮带机、皮带通廊、配料系统料,该设备是用于工业原料的运送以及称重的工业自动化设备,并不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或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案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看,本案并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特性。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在案《配料系统皮带机设备、安装合同》《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一)》《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二)》的内容及工程图纸、现场图片、承蒲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据材料,本案合同所涉事项是与厂房配套的大型专用设备的制作安装,受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故属于建设工程。且相关合同中关于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质量、验收、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亦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特征。据此,本案属于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配料系统皮带机设备、安装合同》《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一)》《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二)》均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三份合同的甲方均为瑞途公司,其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即相应的管辖协议指向的管辖法院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涉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综上,本案应当移送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