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某某某某模板租货站与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5民初470号

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镇南孙庄村钟庄。

经营者:张宝营,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桂陵大道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与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经营者张宝营,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器材租赁费88475.57元,违约金123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钢管5630.5米,顶丝407根,300mm管头367根,500mm管头138根,扣件5594个(按合同折价135426元)。三、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经营建筑材料租赁业务,2019年9月被告在乐亭开发区河钢工地施工中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建筑器材的种类、租金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原告于2019年9月将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租赁器材送到被告河钢工地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定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但被告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底结清以后至今未付给原告租赁费,从2020年6月1日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产生租赁费138475.57元,被告交押金50000元,至今尚欠租赁费88475.57元,租赁器材未退赔偿按合同折价135426元,违约金12300元,共计欠人民币236201.57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我方公司不是原告起诉的被告公司名称,我方公司全称为“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用过“浦”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二、原告的诉请一的租赁费与诉请二的财产损失属于重复起诉。原告已主张损失费用就不能主张租赁费用,每月进行结算租赁费就应当知道财产丢失事实,而没有立即主张因财产丢失而产生的租赁费用,属于扩大损失。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其他在质证时再阐述。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1日,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与被告承租方(乙方)承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自乙方提货之日起,至使用周期器材退还后租赁费结清,合同终止。租赁价格明细:钢管:产品原值12元每米,每米日租金0.012元。扣件十字:产品原值6元每个,每个日租金0.011元。扣件转向:产品原值6元每个,每个日租金0.011元。扣件接头:产品原值6元每个,每个日租金0.011元。丝杠:产品原值8元每根,每根日租金0.03元。木跳板(4米):产品原值60元每块,每块日租金0.28元。脚手架:产品原值200元每套。钢管接头(30cm):产品原值8元每个,每个日租金0.03元。木跳板(3米):产品原值40元每块,每块日租金0.20元。以上价格不含税,如乙方需要税票另付税金。乙方退还租赁器材时,按提货单据实际米数为准,否则按合同产品原值的80%收取赔偿费。乙方所租器材租费起价最低按90天计算。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如逾期未付租金按日加收原欠租金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租金日期以提货之日起发生回送时,按退换单的日期为准。乙方退最后一批所租器材之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拖欠租金时,甲方有权收回所租器材,对拖欠租金户冬季不报停,乙方必须把所租器材退回,甲方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并把租金追回,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器材丢失或损坏的照收租费,并按合同原值价格赔偿,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修理的按报废处理,乙方将报废的器材退还甲方,按器材产品原值的90%收取赔偿金。钢管弯曲由乙方负责修直,丝杠母、底丢失或损坏每个按2元收费。木跳板折断按产品原值赔偿。退货时扣件按5%折损赔付甲方。丢失螺丝每套收0.5元,扣件每个加收0.1元的维修费。自2019年9月18日起,被告开始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跳板等器材。其中至2020年5月7日,被告共计租赁原告钢管32325米(其中6米钢管2050根)、4米跳板450块、扣件(十字)13200个、接卡3000个、转卡1020个、套头(300套头)1700根、套头(500套头)900根、顶丝(丝杠)1350根;2020年6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钢管5406米(其中6米钢管900根、1.5米钢管4根),2020年6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扣件(十字)6000个、接卡300个、顶丝504根。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共退还原告钢管32100.5米(其中6米钢管2646根),扣件(十字)17926个(其中缺钉3000个)、顶丝1447根(其中缺件160件)、套头(300套头)1333根、套头(500套头)762根。未退还钢管5630.5米、跳板450块、扣件(十字)1274个、转卡1020个、接卡3300个、套头(300套头)367根、套头(500套头)138根、顶丝407根。2020年6月27日,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五月底前的租金177913.46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1779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方在双方所签合同末尾处于2020年6月27日备注,内容为:五月底前(包括五月)租金已全部结清。从六月开始支付租金方式有压一个月租金,次月支付上月租金。在需交2万元押金交付个人账户为准。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34862.97元。未退还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损失数额为135426元,退还顶丝缺件产生赔偿费用320元,退还的扣件(十字)产生的折损费用5377.8元……。2021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器材租赁费88475.57元,违约金123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钢管5630.5米,顶丝407根,300mm管头367根,500mm管头138根,扣件5594个(按合同折价135426元)。三、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另经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押金50000元,至原告其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的租赁费(包括赔偿的费用以及扣除押金)已超过原告起诉的数额88475.57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租赁费之日止的利息,已经超过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12300元。

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的建筑器材而欠原告建筑器材租赁费事实清楚,双方因租赁合同而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器材租赁费88475.57元,违约金12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退还钢管5630.5米,顶丝407根,300mm管头367根,500mm管头138根,扣件(十字)1274个、转卡1020个、接卡3300个,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如不能退还原告,则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135426元。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建筑器材租赁费88475.57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2300元,共计100775.57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建筑器材钢管5630.5米,顶丝407根,300mm管头367根,500mm管头138根,扣件(十字)1274个、转卡1020个、接卡3300个。如逾期返还,则赔偿原告唐山海港*****营模板租货站损失135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保中

人民陪审员  陈新会

人民陪审员  朱海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