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2614号
原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桂陵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97U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92277348。
负责人:耿立唐,董事长。
原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