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90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申请人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97U01E。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桂陵大道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军。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5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