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34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桂陵大道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军。
原告***与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