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34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桂陵大道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军。

原告***与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