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云涛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307民初10567号
原告:深圳市贵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洪敦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秋霞,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魏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270851.80元及逾期利息16200.32元(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27085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8年5月10日起暂算至2019年4月9日共计11个月的逾期利息为16200.32元,逾期利息最终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深圳市云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贵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0851.8元,因双方存在其他争议,原告同意放弃47000元货款,剩余货款223851.8元;
二、前述223851.8元货款分两期支付,2019年7月31日前被告支付163008元;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843.8元,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60843.8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深圳市贵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5×××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城支行);
三、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16000元违约金。
四、本案诉讼费28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