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云涛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云涛公司正兴房开21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黔六特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云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四号华联发工业大厦东座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9234269-6。
法定代表人钟成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5.2573万元、案件受理费1.876万元及执行费3.9926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