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云涛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6民初3396号
原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君泰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092896。
特别授权代理人:***,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动力公司**205、206/div>
法定代表人:魏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2696U。
原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涛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定偿还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4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