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0243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京云涛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云涛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2305.66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