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3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1组。
法定代表人:郭丛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要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一大街朝凤路北2撞1单元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甲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上诉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要宗,被上诉人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不支付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发生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均由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上要求的新基础制作宽1.3米,高0.5米,私自将宽度变为1米,高度变为40公分。二、因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计算尺寸失误,导致楼房平移后墙体中心没有安放在新基础的中心位置,西北角的主体墙中心偏新基础中心30公分。三、楼房平移后,因偷工减料造成楼房西南角基础梁断裂。四、墙体多处裂缝,违反了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五、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曾多次给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打电话、发微信,要求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对楼房平移后出现的多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翻工加固,但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翻工加固,导致上诉人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给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第六、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在工程质量合格证上签名盖章,该楼房根本没有投入使用,且一审法院也没有勘察现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因上诉人已经在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因此本案跟质量问题没有关联性。
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000元,并从2019年10月15日起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20年1月14日违约金175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被告厂区内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为办公楼整体平移;承包方式为固定价(65万元)包工包料。合同工期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6日;付款方式:1.乙方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部进场开始正式施工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20%;2.原楼开挖完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原材料购买及加工,新基础及过度基础开挖完付合同价款的30%,该楼平移到位当天付合同价款20%,3.余款10%作为质保金,60日内双方验收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合同款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仲裁委仲裁;…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于2019年6月6日进入工地开始施工,7月24日竣工,被告已投入使用该工程并付工程款455000元,余款195000元被告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至今未付,现原告状诉来院,要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办公室整体同步平移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50000元,被告已支付455000元,余款19500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5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辩称工程质量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效力不足且已投入使用,故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000元及违约金(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元,由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证据:照片三份,证明:案涉办公楼没有投入使用,因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至今没有验收。被上诉人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三张照片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方向,照片中也无法反映出上诉人的主要理由。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室整体同步平移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未支付余款195000元,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已经就工程质量另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对此不予处理,故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综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元,由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南志丹
书记员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