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

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627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军,该公司董事长。
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