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民初1752号
原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37400826R
法定代表人:郭丛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要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一大街朝凤路********。
法定代表人:张甲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厂区内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建筑物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和《施工设计方案》要求;2、如被告对原告厂区内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没有进行修复和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费用暂定20万元,将来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3、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位于原告厂区内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65万。2019年6月5日,双方签订《施工设计方案》。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于2019年6月6日进入工地开始施工,2019年7月24日竣工。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到现场验收,原告发现了许多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根本不符合施工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具体情况如下:1、西南角基础梁断裂;2、西北角的主体墙没有放到地基中心位置,偏30公分;3、按《施工设计方案》要求,地基梁,地基梁宽1高0.5米,但被告私自将地基梁的宽度改为1米,高度改为40公分至43公分;4、墙体出现多处裂缝,被告未采取加固修复措施。根据以上情况,原告当场要求被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加固修复或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并且拒绝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目前,被告仍未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加固修复,导致原告的办公楼无法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已严重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豫0381民初字第453号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50000元,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已支付455000元,余款19500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5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辩称工程质量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效力不足且已投入使用,故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书已对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不予支持,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该案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