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81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一大街朝凤路北2撞1单元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甲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1组。
法定代表人:郭丛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要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甲臣、委托代理人刘成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关要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000元,并从2019年10月15日起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20年1月14日违约金1755元)
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2.2016年6月3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仲裁委仲裁”。因此,本案应由偃师市仲裁委仲裁,法院不应受理。3.本案发生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均由原告方承担。因原告没有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上要求的新基础制作C30宽1.3米宽0.5米高,但是原告却偷工减料,不按双方约定的尺寸施工,私自将宽度变为1米,将高度变成40公分,有现场照片为证。4.因原告计算尺寸失误,导致楼房平移后的墙体中心没有安放在新基础的中心位置,西北角的主体墙中心偏新基础中心30公分。5.原告将楼房平移后,造成西南角基础梁断裂。6.原告将楼房平移后,造成墙体多处裂缝,违反了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移动后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应产生裂缝,如出现裂缝,乙方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加固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和第四项“工程竣工后,建筑物主体结构质量应符合原建筑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之规定,原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7.原告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方案条款履行,赔偿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由原告进行翻工加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被告厂区内办公楼整体同步平移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为办公楼整体平移;承包方式为固定价(65万元)包工包料。合同工期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6日;付款方式:1.乙方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部进场开始正式施工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20%;2.原楼开挖完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原材料购买及加工,新基础及过度基础开挖完付合同价款的30%,该楼平移到位当天付合同价款20%,3.余款10%作为质保金,60日内双方验收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合同款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仲裁委仲裁;…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于2019年6月6日进入工地开始施工,7月24日竣工,被告已投入使用该工程并付工程款455000元,余款195000元被告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至今未付,现原告状诉来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办公室整体同步平移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50000元,被告已支付455000元,余款19500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5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辩称工程质量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效力不足且已投入使用,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000元及违约金(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元,由被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新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任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