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1组。法定代表人:郭丛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一大街朝凤路北2幢1单元8层804号。法定代表人:张甲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雨,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洁达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博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波、上诉人河南博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甲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洛阳洁达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将上述三个相互关联但又各自独立的鉴定事项一并委托给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工作联系函》,告知一审法院将以其子公司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修复方案。一审法院未将该事项告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致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修复方案鉴定事项转委托其子公司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违鉴定机构独立自主鉴定的基本原则,亦损害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另,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修复方案超越其资质等级,该修复方案及依据该修复方案作出的修复造价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河南博科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后,本应另行委托鉴定,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河南博科公司的鉴定请求,并采信该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鉴定意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亦导致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上诉人河南博科移楼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杨洪审判员王春峰审判员张海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王恒毅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