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80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岩房勘(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D68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岩房勘(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岩房勘公司)与北京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蓝光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岩房勘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星***公司、四川蓝光公司支付款项1011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星***公司、四川蓝光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止日2023年11月3日,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星***公司名下位于房山区XXXX地块,轮候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止日2025年12月12日;轮候查封星***公司名下位于房山区XXXX房屋三套,轮候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止日2025年12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公司名下位于成都XXXX的两处地块,轮候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止日2026年1月30日;轮候查封四川蓝光公司名下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轮候查封四川蓝光公司名下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轮候查封四川蓝光公司名下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名下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轮候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止日2026年1月30日;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11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未到位额1417.25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