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安能垚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522号
原告:青岛安能垚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北区乐安二路2号3单元401户。
法定代表人:隋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村。
法定代表人:于勤胜,经理。
原告青岛安能垚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安能垚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安能垚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