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泉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14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筑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埠社区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娄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午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筑合建材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埠社区***路西段。
负责人:**。
原审被告:青岛永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西。
法定代表人:王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政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51号甲10号楼1**502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筑合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筑合建材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青岛泉林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永帅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政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