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招商网谷17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淄河大道20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五期A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放弃上诉且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海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