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豪国际建设(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祥豪国际建设(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1706号

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润东路12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心,女,1984年5月4日出生,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关经理。

被告:祥豪国际建设(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芬,职务不祥。

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祥豪国际建设(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