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豪国际建设(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祥豪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特27号
申请人:北京祥豪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涛,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祥豪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祥豪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豪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豪建筑公司称,祥豪建筑公司与***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劳动合同。因此,***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工资为10298.85元。故祥豪建筑公司提起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8622号裁决书。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祥豪建筑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7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8622号裁决:祥豪建筑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工资12298.85元。
上述事实有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8622号裁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祥豪建筑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理由。经本院审查核实,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8622号裁决不存在裁定撤销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祥豪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8622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祥豪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解学锋
审判员程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赛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