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维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财保64号
申请人:浙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瑶山乡何家村物流大厦3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业丰,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维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工业园区广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浙江维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348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维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348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维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